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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3 02:11

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查询、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证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需要什么条件? 一、企业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已满一年(365个日历日); 二是企业拥有主要产品(技术)的知识产权; 三是企业从事研发及相关技术创新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四、公司产品(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 五、公司近三年研究开发费用符合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要求。 (≤5000万的为5%;≤2亿的为4%;>2亿的为3%)六、最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公司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在同一时期; 七、公司创新能力评价达到相应分数71分及以上; 八、企业申请确认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的流程通常如下: 1、企业提出申请,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 认为符合认证条件的,应当在“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管理网”进行注册,并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申请。 2、评审认可机构从符合评审要求的人员中随机抽取组别。 专家组将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3、审查鉴定:鉴定机构根据专家组的审查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全面审查,提出鉴定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部门一般为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 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由省级和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办公室设在省级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可享受税收减免税优惠政策。 经认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实行15%的优惠税率(认证前为25%)。 税率降低10个百分点,税额降低40%。 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可以增加企业的市场价值,证明企业在本领域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技术开发能力,有利于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是企业投标的重要条件。 同时,增加了企业的资本价值。 高新技术企业是吸引地方和行业组织对企业实施优惠政策和资金支持的重要条件。 它们还有能力吸引风险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从而促进企业快速投资于产业运营。 去。

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的知识产权要求: (1)认证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必须在中国境内获得授权或批准,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 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应是申请企业,甚至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个人专利也必须办理专利转让手续; (二)认定时,对企业知识产权状况进行分类评价,包括:发明专利(含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评定为I类; 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评定为第二类; (三)按照第一类评估的知识产权不限于申请时的使用次数; 按照第二类评估的知识产权,申请时可以使用一次; (四)申请期间和存续期间,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利人。 申请时只能由一位业主在申请时使用,其他业主已明确声明放弃使用; (五)申请认可时专利的有效性以企业申请认可前取得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并能够提供付款收据为准; (六)没有知识产权的企业不能认定为企业; (7)无证书的专利必须有授权通知书和付款收据; (八)非认证专利,通过转让、受赠、并购等方式取得的知识产权,须办理转让手续,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专利备案或者所有权转让证明; (九)企业主要产品(服务)涉及知识产权; (十)企业变更名称的,须提供工商证明变更名称以确定知识产权的归属。

为支持和鼓励发展,根据《中华民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认定管理办法总则。中华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 方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和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本条规定,在中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 鉴定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企业制度,鼓励技术创新,实行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的认定,可以参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民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中华民国税收征管法(以下简称中华民国税收征管法)。 (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全国认证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组成国家认定管理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国家认定工作方向管理工作并审核认可管理工作报告; (二)协调解决表彰管理和相关政策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三)裁决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对各地认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七条 本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员组成。 办公室所在地,主要职责是: (一)提交认可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改进建议; (二)负责各地认可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认可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三)负责各地认可工作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可名单,颁发证书编号; (四)建立和管理“认可”“管理工作网络”; (五)完成团队交办的其他任务。